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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亡羊补牢,这就是无恤为此次更制立下的基调。大致分为立军法,严什伍,设亭卫三项。

        中国最早的军法,当属夏后启征伐有扈氏时的《甘誓》。

        誓者,礼、律、兵书也。而其内容,一方面是宣布征讨对象的罪状,说明战争的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 另一方面是对参战将士进行约束,并明示赏罚于先:战场上作战不努力的将士,都要在祭祀社神的“社坛”处以死刑,并且还要连带将家属罚为隶臣妾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后,殷周时代例次大战前的动员令,比如《汤誓》《牧誓》《费誓》等,都是临时颁布的军法,申明奖赏。一旦战争结束,就弃之不用,继续玩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的把戏。

        到了春秋时,战前临时生效的军法开始固定下来,比如晋国的《被庐之法》《赵宣子之法》。“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,戮之”,逆军旅即违抗将帅的命令,犯师禁即扰乱军队阵势,凡有上述行为就要受到诛戮。在军法方面,规定了军司马、邑司马、乡司马“制军诘禁”的军事司法权。

        但另一方面,这些早期的法律却又把治军和治民混淆了起来,一些律令模糊不清,一些要求语焉不详,在执行时多有不便。所以,赵无恤以从邓飛处找来的一些刑法军律为基础,又征求了王孙期、羊舌戎的建议后,结合后世的见闻,制定了新的军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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