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孤有意恢复先秦军功授田授爵制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当年战国争雄之时,以魏国变法最早,率先提出“食有劳而禄有功“,不再以“亲、故“而以“功劳“作为赏赐的标准,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。

        后吴起在楚变法,“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,绝减百吏之禄秩“,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“以奉选练之士“,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。

        而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,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,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。

        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

        其一,“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“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,不问出身门第、阶级和阶层,都可以享受爵禄;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。

        其二,“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“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,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,即“属籍“,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。

        这项规定,造成了战国时“宰相必起于州部,猛将必发于卒伍“的时代特点;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,显示了勃勃生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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